近日,四川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和洗钱犯罪案件。4名主犯中,阳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3名均被判处无期徒刑。此外,还有3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阳某某与曾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从外省购进毒品运回四川贩卖,由阳某某出面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毒品,俗称“麻果”)3万颗,曾某某负责运输并将其中约6000颗卖给峗某(另案处理),峗某以现金方式向曾某某支付11万元,通过移动支付方式向阳某某提供的他人移动支付账户转账5万元。另曾某某向阳某某提供的他人(案外人)银行账户存款4.9万元,由案外人转给了阳某某。后曾某某被挡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2200余克。2021年5月,阳某某伙同蔡某、李某红、杨某峰、李某友从外省购进毒品运回四川贩卖,由李某红、蔡某思联系程某(另案处理),蔡某思转款2万元给蔡某,蔡某向程某付款1.47万元,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颗。2021年6月,阳某某与杨某峰、隆某共谋从外省运输毒品回四川贩卖,由隆某分三次交给李某红现金8万元,李某红以6.6万元买回甲基苯丙胺片剂8000颗。该批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挡获,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50余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0余克。
法院认为,阳某某、李某红、蔡某思、杨某峰、隆某、李某友、蔡某从外省省购买毒品运输回四川省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阳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利用他人资金账户转移毒品赃款9.9万元,构成洗钱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阳某某、李某红、蔡某思、隆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峰、李某友、蔡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阳某某在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他人构成重大立功,可以从轻处罚,但从轻幅度须严格控制。此外,阳某某、隆某、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阳某某、杨某峰、蔡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作相应从宽处理。蔡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阳某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重大立功等情节,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阳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某红、蔡某思、隆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某峰、李某友、蔡某分别被判处十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及相应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