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王某平日里经常失眠。2022年初,他从网友群中得知,“思诺思”是一种起效很快的镇静催眠药物,可以治疗失眠。因为“思诺思”属于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是处方药,不能随意购买,王某于是找到当医生的亲戚,以失眠为由请对方配药。
“重金求购‘思诺思’!”服药一段时间后,王某注意到网友群中有些人在求购“思诺思”,就动起了销售药品赚钱的念头。
“我有‘思诺思’,谁要?”在群里一推销,很快就有几名买家联系了王某。与对方商量好价格后,王某便通过网上收款,多次将“思诺思”伪装后邮寄至浙江绍兴、贵州贵阳等地。
“我也知道这些买家并不是为了治疗精神疾病才买药的。”在与买家聊天中,王某得知,一些人购药是为了用于非法行为,可在利益诱惑下,他依然铤而走险。10个月来,王某共从亲戚处配药42盒,卖出3板28片,非法获利2600元。
“思诺思(酒石酸唑吡坦片)为国家管制第二类精神药品,虽可用于治疗睡眠障碍,但具有使人成瘾的危害特性,在出于非医疗目的滥用时,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毒品。”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王某在明知“思诺思”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未对买家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实,且明知买家可能将“思诺思”用于非法行为的情况下仍予以出售,对“思诺思”是否会被贩毒、吸毒人员使用,是否会对他人形成瘾癖,主观上持放任的态度。因此,王某出售、邮寄“思诺思”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
近日,经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非法获利依法予以收缴。
检察官说法
购买麻醉、精神类药品必须通过正规医疗渠道如精神卫生专科机构、有相关资质的综合性医疗机构等,并必须遵医嘱、在正常剂量范围内使用,避免成瘾。相关医务人员需提高自身的执业操作规范水平,强化对麻醉、精神药品的规范管理,医疗机构也应该加大对麻醉、精神药品的监管力度,防止违法犯罪情形的发生。